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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/04/27

食品法規導讀:有關基因改造食品--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(2015-05-29),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(2015-05-29),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(2015-05-29)







   1   
一、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稱本法)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
    訂定之。
   2   
二、本規定所稱基因改造食品原料,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許可之基
    因改造食品原料。
   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,應標示「基因改造」或「含基因改
    造」字樣。


    包裝食品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,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
    或轉殖蛋白質者,應標示下列之一:
(一)「基因改造」、「含基因改造」或「使用基因改造○○」。
(二)「本產品為基因改造○○加工製成,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」或「
      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○○,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」。
(三)「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,但為基因改造○○加工製成」或「本
      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,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○○」。

過去的法規,因為產品檢驗不出來是否為基改,所以不用標示。但是新修法,
無論最終產品是否可以檢驗出來,都要標示

也許讀者會問,既然檢驗不出來,廠商可以抓準這一點就不標示,不就徒勞無功?
阿原推測,這裡可以靠稽查,對使用的原料進行來源檢查 (例如進口時的相關文件,
原料商的規格等,也會取原料進行檢驗,阿原認為政府這樣立法,沒那麼笨)


   3   
三、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、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
    食品原料,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,視為非基因改造食
    品原料;倘超過百分之三者,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。

阿原不確定 3% 是怎麼訂出來的,推測這樣立法,可能在使用確定非基改原料,
但是其採收、保存、運送中可能非刻意混入基改的原料。

   4   
四、包裝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,其並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
    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,始得標示「非基因改造」或
    「不是基因改造」字樣;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「符合○○(國家
    )標準(或等同意義字樣)」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。
   5   
五、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,其字樣應標示於品名、原料名稱之後為原則,
    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之明顯位置,其字體長度及寬度應依下列規定
    :
(一)標示「基因改造」、「含基因改造」或「使用基因改造○○」須與
      其他文字明顯區別,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。
(二)標示「本產品為基因改造○○加工製成,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」
      、「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○○,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
      」、「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,但為基因改造○○加工製成」或
      「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,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○○」字體
      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。
(三)標示「非基因改造」或「含非基因改造」之字體大小不予規範。





   1   
一、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稱本法)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
    訂定之。
   2   
二、本規定所稱基因改造食品原料,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許可之基
    因改造食品原料。
   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或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,應
    標示「基因改造」或「含基因改造」字樣。
    食品添加物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,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
    段或轉殖蛋白質者,應標示下列之一:
(一)「基因改造」、「含基因改造」或「使用基因改造○○」。
(二)「本產品為基因改造○○加工製成,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」或「
      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○○,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」。
(三)「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,但為基因改造○○加工製成」或「本
      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,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○○」。
   3   
三、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、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
    食品原料,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,視為非基因改造食
    品原料;倘超過百分之三者,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。
   4   
四、食品添加物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,其並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
    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,始得標示「非基因改造」
    或「不是基因改造」字樣;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「符合○○(國
    家)標準(或等同意義字樣)」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。
   5   
五、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,其字樣應標示於品名、原料成分之後為原則,
    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位置,其字體長度及寬度應依下列規定:
(一)標示「基因改造」、「含基因改造」或「使用基因改造○○」須與
      其他文字明顯區別,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。
(二)標示「本產品為基因改造○○加工製成,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」
      、「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○○,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
      」、「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,但為基因改造○○加工製成」或
      「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,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○○」字體
      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。
(三)標示「非基因改造」或「含非基因改造」之字體大小不予規範。


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(2015-05-29)


   1   
一、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稱本法)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
    訂定之。
   2   
二、本規定所稱基因改造食品原料,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許可之基
    因改造食品原料。
   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,應標示「基因改造」或「含基因改
    造」字樣。
    散裝食品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,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
    或轉殖蛋白質者,應標示下列之一:
(一)「基因改造」、「含基因改造」或「使用基因改造○○」。
(二)「本產品為基因改造○○加工製成,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」或「
      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○○,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」。
(三)「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,但為基因改造○○加工製成」或「本
      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,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○○」。
   3   
三、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、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
    食品原料,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,視為非基因改造食
    品原料;倘超過百分之三者,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。
   4   
四、散裝食品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,其並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可
    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,始得標示「非基因改造」或
    「不是基因改造」字樣;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「符合○○(國家
    )標準(或等同意義字樣)」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。
   5   
五、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標示之方式,於陳列販售之場所,以卡片、標記(標籤)或標示牌
      (板)等型式,採懸掛、立(插)牌、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
      方式為之。
(二)以標記(標籤)標示者,應依下列規定:
      1.標示「基因改造」、「含基因改造」或「使用基因改造○○」須
        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,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。
      2.標示「本產品為基因改造○○加工製成,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
        」、「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○○,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
        成分」、「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,但為基因改造○○加工製
        成」或「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,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○
        ○」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。
(三)以其他標示型式者,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分。
(四)標示「非基因改造」或「含非基因改造」之字體大小不予規範。